一、范圍(條件)和時限
(一)范圍(條件)
在本市范圍內,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并自行開具。但有下列情況(餐飲、娛樂業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在辦理領購發票手續期間,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的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納稅人所使用的稅控裝置因故障不能開具發票,在稅控裝置維修期間,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4.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外省、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領購發票自行開具。對有特殊需要,應持本通知規定的手續,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二)時限
無
二、納稅人提供資料
(一)出示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
3.完稅憑證
(二)提交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非本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2.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復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
3.完稅憑證復印件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個人銷售已購住房的提交《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涉稅申報核定表(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兩份。
5.有關書面證明材料(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以上材料需經簽章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