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公司注冊流程 1、咨詢:分局登記注冊大廳咨詢臺提供現場登記注冊咨詢、網上登記操作咨詢及服務、對外電話咨詢,分局承諾:當場解答、一次性告知。 2、申請核準名稱:企業在網上申請名稱、分局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外網初審并上報市局復審,市局復審通過后從外網直接答復企業申請人;分局承諾:凡是經初審二次上報仍存在問題的企業名稱, 3、辦理前置許可:以相關許可部門審批時限為準(無前置許可項目的可以進入下一步環節)。 4、凡是經初審二次上報仍存在問題的企業申報材料,我們將逐個與企業申報人電話溝通。 5、網上預約:網登審批通過后企業即可預約辦理的時間,預約后如不能前來,應及時取消預約,以免造成重新申報。分局承諾:可預約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6、現場受理: 符合現場即時辦理的企業,在一樓大廳27號窗口取號等待現場辦理;在網上預約的企業,請盡量按照預約的具體時間來分局登記注冊大廳辦理,以免等候時間過長,企業在一樓大廳觸摸屏輸入網上預約號取得現場登記號后,等待現場叫號,分局承諾: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開具受理通知書;第一次接待企業材料不齊全時,分局窗口接待人員應在申請表格及有關材料上,顯著標明申請人應補充辦理的全部事項,能夠當場修改的應當場辦理,需要補件的應打印預約單,窗口預約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2天(企業自愿延后的要簽字確認,企業要求不在窗口預約的也需要企業簽字確認);申請人在其后的申報中未能達到申報要求的,工作人員應在申請表的接待記錄中明確、清晰、完整地列出未完成的事項,避免同一申請事項多次往返辦理;前臺受理人員審查合格開具受理通知書后,核準人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其修改,除了修改的文檔時間造成開業時間延后的原因外,企業開業、核準時間一律不得延后,保證企業按時取得營業執照。 7、領取證照:登記材料受理四個工作日后,請按照受理通知書上注明的取照時間,由授權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受理通知書到院內發照大廳取號、領取相應證照。 8、辦理刻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立銀行賬戶:領取營業執照后到相應部門辦理,直至完成銀行賬戶設立。 企業登記可選擇雙向寄遞辦理公司注冊業務 1、企業申請“雙向寄遞”業務:企業申請人在“網登服務系統”提交的“設立、變更、備案、注銷、增(補)換照”等申請通過審批后(包括前期基礎數據申請和后期電子圖像申請),點擊“雙向郵遞方式”按鈕,申請“雙向寄遞”業務,等待郵政部門上門收件。 2、郵政部門上門攬件:郵政部門上門收取書式申請材料,并將書式申請材料遞送至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登記注冊部門。 3、工商局登記注冊部門審核材料:書式申請材料經朝陽工商局登記注冊部門審核通過后,打印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其他文書,開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一式兩聯。(如企業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材料存在問題需要修改,企業可以選擇一是到科里現場修改材料,二是將材料收回修改再寄遞,修改往返的寄遞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登記受理時間以企業提供的書式材料齊全為準) 4、郵政部門領取證照文書:郵政部門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設 立(變更、注銷、撤銷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或其他文書。 5、郵政部門送達證照文書,企業簽收:郵政部門將營業執照正副本或其他文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一式兩聯和營業執照簽收回執單等文書在企業登記材料受理后第四個工作日遞送至企業申請人手中簽收。 簽收時,郵政速遞員會指導企業申請人核驗營業執照正、副本或其他文書的內容,確認無誤后企業申請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一式兩聯及營業執照簽收單上簽字確認。郵政部門將《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一式兩聯及營業執照簽收回執單帶回,并遞送至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歸檔。 通過此項服務,企業申請人便能夠足不出戶完成從申報材料到領取營業執照的全過程。 “認繳制”并非免除股東的法定出資義務 根據新《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按約定認領繳納組成;股東怎么認領、怎么繳納、何時繳納等約定須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一經登記,這些約定義務同時也是法定義務,自然要受到法律制約。與此同時,當公司資本被注冊、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被依法登記后,股東就應承擔被登記了的出資義務,這一約定義務也就轉換為法定義務。 從這一角度解讀新《公司法》,認繳制并未否定注冊資本法定性原則而是在法定的大框架下,賦予公司在資本籌集與運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 需要強調的是,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無需“驗資”不等于可以不出資 “驗資”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驗資,讓股東出資真實體現在公司賬戶上,以此作為公司資本信用基礎,昭示公司的“規模實力”,也是債權人權益實現的擔保。不管設想得多么周全,現實是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種種方法虛假驗資,驗資后抽逃轉移。 眾所周知,市場交易瞬息萬變,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是靜止不變的,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公司注冊資本早已不是原來的“面貌”,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公司注冊資本,這一動態的數字就是公司資產,公司應以整個公司資產而非僅僅公司資本來擔保債權人得權益。即使驗資后公司注冊資本真實到位了,也不能必然保證債權人利益實現。當公司最終資不抵債破產時,不管當初設立時注冊資本有多雄厚,債權人的利益一樣是“落花流水”。 取消驗資不是對股東出不出資沒有要求了,而是這一要求的實現由政府管制變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審驗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由政府一部門的監管變為全社會共管。這些變化不是說認繳制后出資要求與管理變松了或者沒有了,相反應該是更嚴格更合理。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是實行認繳制的必然要求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不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達到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不再要求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低于20%,以及貨幣出資比例不低于30%。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是認繳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認繳制的必然要求。既然認繳制把股東出資的自主權交還給公司及其股東,那么公司運作到底最少需要多少出資,以及首次認繳比例等事項完全應該由公司股東協商決定,法律不應再作強制性規定。注冊資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礎,取消最低注冊資本正是體現了“把市場可以調節的事宜交還給市場來決定”的管理理念。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不是鼓勵公司進行無本運作。公司經營需要一定數額的資本予以保障,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絕不是針對股東出資義務而言,更不是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理由。 |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0340號